1. 超導量子干涉磁量儀管理委員會運作辦法依據國立臺灣大學貴重儀器中心分析測量組運作管理要點第五章規定訂定之。
2. 本管理委員會之任務為超導量子干涉磁量儀使用辦法之制訂與修訂。
3. 本管理委員會設管理委員四名,均為無給職。儀器專家為當然管理委員兼召集人,其餘管理委員由曾使用本系統進行實驗之校內、外研究人員選任之。
4. 凡曾使用本系統之校內、外研究人員均得被選任為管理委員。第一屆之管理委員由召集人遴選二人擔任管理委員;第二屆起之管理委員,由上一屆之管理委員投票決定之。
5. 除儀器專家無任期之限制外,其餘管理委員任期一年,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得連選連任。
6. 管理委員會會議,每半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得開臨時會議,均由儀器專家召集,並任主席。
7. 管理委員會會議召開時,得邀請曾使用本系統進行實驗之研究人員列席;技術員亦需列席參加會議,並擔任會議記錄。
8. 本管理委員會須有二分之一以上之委員出席始得開會。
9. 本管理委員會之決議事項,報國立臺灣大學貴重儀器中心核備後,亦將於會後一週內通知二年內曾使用本系統進行實驗之單位與個人。
10.本管理委員會運作辦法,報國立臺灣大學貴重儀器中心核備後,即正式施行。 |